盧文端:任由支聯會反共 國安法權威何在?

亞洲 政治 評論

筆者5月10日在《明報》發表〈泛民從政者須與支聯會切割〉,引起外界不少反響,不僅媒體大量轉發,而且至今仍不斷有記者就有關話題要求採訪。本人在文章中提醒泛民從政者,不僅不要參加支聯會的反共活動,還應盡快退出支聯會組織,以免斷送政治前途,這個善意的「溫馨提示」也在泛民人士中受到關注,得到一些正面回應。有人向筆者提出兩個問題:一是支聯會過去可以舉辦「六四」集會遊行,為何現在不行?二是泛民從政者不可參加支聯會的反共活動,泛民的非從政人士是否可以組織參與?筆者的基本看法也是兩點:其一,香港已經進入《香港國安法》年代,有些損害國家安全的事過去可以做,不等於現在可以「照辦煮碗」,否則,《香港國安法》權威何在?其二,支聯會組織要求「結束一黨專政」的反共活動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泛民的非從政人士也不可組織參與,否則,始終會面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一些泛民人士去年參加「六四」晚會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承擔刑責,就是一個警號。

支聯會反共怎麼可能繼續大行其道?

討論支聯會的「六四」集會遊行,總會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何過去可以,現在不行?其實答案很簡單:因為《香港國安法》已經在香港實施。事實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任何旨在「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動,都屬於違反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家《憲法》清楚寫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支聯會組織要求舉辦「結束一黨專政」的「六四」集會遊行,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自然屬於必須禁止之列。

雖然說,警方過去對於支聯會舉行「六四」集會遊行,多是「例行公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在《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的今天,警方還能夠像過去那樣批准支聯會公開組織舉辦反共活動嗎?

必須看到的是,香港社會已經有不少輿論指出,支聯會的綱領和行動直接觸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規定;有些輿論更要求特區執法機構在法律上將支聯會明確定性為違反國安法的顛覆性組織,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執法部門還有可能繼續允許以「結束一黨專政」為主要綱領的支聯會「合法」舉辦反共活動?如果支聯會的反共活動還能夠大行其道,《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何在?還談何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區的執法機構能夠承受這樣的質疑和壓力,能夠對支聯會的反共活動視而不見、置之不理?

組織參與支聯會反共活動須準備承擔刑責

筆者一直認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需要泛民人士作為反對派,代表和反映一些市民的利益和訴求;泛民人士當然也需要「一國兩制」為他們提供的政治空間。也正因為如此,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談到「愛國者治港」時,特別強調絕不搞「清一色」,表明中央對那些對國家、對內地存在各種成見和偏見的人士保持理解和包容的態度,為那些能夠守住愛國者底線的泛民人士參與香港治理保留政治空間。筆者發表文章,特別提醒泛民從政者與支聯會切割,也是希望泛民從政人士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避免因為觸碰紅線而自毁前程。

對於泛民的非從政人士是否可以組織參與支聯會反共活動的問題,答案當然是不行。最近兩宗案件的結果,實際上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一個是「10.1」遊行案,另一個是去年的「六四」晚會未經批准集結案。當時參加兩個活動的泛民人士,大都認為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自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即使被起訴罪成,也只會被判罰款一類的處罰,絕不可能被判監,因為,以往的判決都是這樣。然而,法庭最近對這兩宗案件的審理及判決顯示,非法組織、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需承擔被判監的刑責。試想,如果這些泛民人士當初知道會判處這樣的刑罰,他們會採取這樣的方式參與其中?他們現在能做的,只不過是批評和抱怨法庭判得太重,但這種事後的責難又有什麼實際意義呢?在《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的今天,如果泛民人士仍然抱住「以身試法」的心態,組織參與支聯會的反共活動,就必須有面對承擔刑責的準備。

泛民切記:香港已進入國安法年代

泛民須切記:香港已進入《香港國安法》年代,不可能回到以前了。《香港國安法》年代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必須守住底線,過去一些超越底線的說法和做法,不可以再繼續。立法會最近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將公職人員必須符合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以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列舉出來,這也是公職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底線。正如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所說,底線守得愈牢,政治包容空間就愈大。面對國安法年代的新環境,泛民人士如果能夠在「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面前知所行止,就一定能夠獲得應有的發揮空間;如果怨天尤人,甚至衝擊底線,就難免會成為被淘汰的對象。

作者
盧文端博士 GBS JP
全國僑聯副主席、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世貿聯合基金總會永遠榮譽主席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原文刊發於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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