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首個數字金融行政命令全文:保護和促進美國公民和企業訪問和使用公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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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化美國數字金融技術領導力的行政命令

白宮,2025年1月23日

原文: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strengthening-american-leadership-in-digital-financial-technology/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總統權力,為了促進美國在數字資產和金融技術領域的領導地位,同時保護經濟自由,特此命令如下:

第 1 節 目的和政策

1.1 數字資產行業的重要性

數字資產行業在美國創新和經濟發展以及我國的國際領導地位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屆政府的政策是支持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和相關技術在所有經濟領域負責任地增長和使用,包括:

  1. 保護公民及私營部門對區塊鏈網絡的訪問與使用能力:保護和促進公民個人和私營部門實體不受迫害地訪問和使用開放的公共區塊鏈網絡的能力,包括開發和部署軟件的能力、參與挖礦和驗證的能力、在沒有非法審查的情況下與其他人進行交易的能力,以及保持對數字資產的自我保管的能力;
  2. 促進美元主權:促進和保護美元的主權,包括通過採取行動促進全球合法、合法的美元支持的穩定幣的發展和增長;
  3. 保障獲取銀行服務的公平性:保護和促進所有守法的公民和私營部門實體公平、公開地獲取銀行服務;
  4. 提供監管清晰度和確定性:提供基於技術中立法規、考慮新興技術的框架、透明的決策和明確的司法監管邊界的監管清晰度和確定性,所有這些對於支持充滿活力和包容性的數字經濟以及數字資產、無需許可的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創新至關重要;
  5. 防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風險:採取措施保護美國人免受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風險,這些風險威脅到金融體系的穩定、個人隱私和美國的主權,包括禁止在美國管轄範圍內建立、發行、流通和使用 CBDC。

第 2 節 定義

2.1 數字資產

就本命令而言,“數字資產” 一詞是指在分布式賬本上記錄的任何價值的數字表示,包括加密貨幣、數字代幣和穩定幣。

2.2 區塊鏈

“區塊鏈” 一詞是指任何涉及數據的技術:

  1. 在網絡內共享,建立網絡參與者之間經過驗證的交易或信息的公共賬本;
  2. 使用加密技術鏈接以維護公共賬本的完整性並執行其他功能;
  3. 以自動化的方式分發給網絡參與者,以便同時更新網絡參與者的公共賬本狀態和任何其他功能;並且
  4. 由可公開獲得的源代碼組成。

2.3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是指以國家會計單位計價的數字貨幣或貨幣價值形式,是中央銀行的直接負債。

第 3 節 撤銷相關行政命令和財政部框架

3.1 撤銷 2022 年 7 月 7 日第 14067 號行政命令

特此撤銷 2022 年 3 月 9 日第 14067 號行政命令(確保負責任地開發數字資產)。

3.2 撤銷財政部相關框架

指示財政部長立即撤銷財政部 2022 年 7 月 7 日發佈的 “數字資產國際參與框架”。

3.3 抵觸內容的撤銷

根據第 14067 號行政命令和財政部《數字資產國際參與框架》發佈的所有政策、指令和指導,如與本命令的規定相抵觸,則特此撤銷或由財政部長酌情撤銷。

3.4 確保政策遵守

財政部長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遵守本命令規定的政策。

第 4 節 總統數字資產市場工作組的成立

4.1 工作組的設立與組成

特此在國家經濟委員會內設立總統數字資產市場工作組(工作組)。工作組應由人工智能和加密特別顧問(主席)擔任主席。除主席外,工作組還應包括以下官員或其指定人員:

  1. 財政部長;
  2. 總檢察長;
  3. 商務部長;
  4. 國土安全部長;
  5.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
  6. 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
  7. 總統國家經濟政策助理(APEP);
  8. 總統科技助理;
  9. 國土安全顧問;
  10. 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及
  11.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

在適當情況下並依照適用法律,主席可根據其專業知識和職責的相關性,邀請其他行政部門和機構(機構)的負責人或總統辦公廳內的其他高級官員參加工作組會議。

4.2 法規等項目的確定與建議

  1.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 30 天內,財政部、司法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相關機構(其負責人包括在工作組中)應確定影響數字資產領域的所有法規、指導文件、命令或其他項目。
  2.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 60 天內,各機構應向主席提交建議,說明是否應撤銷或修改每項已確定的法規、指導文件、命令或其他項目,或者,對於法規以外的項目,是否應在法規中採用。

4.3 工作組報告要求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 180 天內,工作組應通過 APEP 向總統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出推進本命令所確定政策的監管和立法建議。特別是,報告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 聯邦監管框架:工作組應提出一個聯邦監管框架,管理美國數字資產(包括穩定幣)的發行和運營。工作組的報告應考慮市場結構、監督、消費者保護和風險管理的規定。
  2. 國家數字資產儲備評估:工作組應評估建立和維護國家數字資產儲備的可能性,並提出建立此類儲備的標準,該儲備可能來自聯邦政府通過執法工作合法查獲的加密貨幣。

4.4 工作組執行主任與協調

主席應指定一名工作組執行主任,負責協調工作組的日常工作。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工作組應與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商。

4.5 公開聽證與專業知識吸納

在適當且符合法律的情況下,工作組應舉行公開聽證會並接受數字資產和數字市場領導人的個人專業知識。

第 5 節 禁止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5.1 機構行動禁止

除法律要求的範圍外,特此禁止機構在美國境內或境外採取任何建立、發行或推廣 CBDC 的行動。

5.2 相關計劃終止

除法律要求的範圍外,任何機構正在進行的與在美國管轄範圍內創建 CBDC 有關的計劃或舉措應立即終止,並且不得採取進一步行動制定或實施此類計劃或舉措。

第 6 節 可分割性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規定或任何規定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命令的其餘部分及其規定對任何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第 7 節 一般規定

7.1 權力與職能不受影響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1.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機構或其首長的權力;或
  2.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有關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職能。

7.2 實施依據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7.3 無強制權利產生

本命令並不旨在也不會產生任何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序性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據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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