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端:任由支联会反共 国安法权威何在?

亚洲 政治 评论

笔者5月10日在《明报》发表〈泛民从政者须与支联会切割〉,引起外界不少反响,不仅媒体大量转发,而且至今仍不断有记者就有关话题要求采访。本人在文章中提醒泛民从政者,不仅不要参加支联会的反共活动,还应尽快退出支联会组织,以免断送政治前途,这个善意的“温馨提示”也在泛民人士中受到关注,得到一些正面回应。有人向笔者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支联会过去可以举办“六四”集会游行,为何现在不行?二是泛民从政者不可参加支联会的反共活动,泛民的非从政人士是否可以组织参与?笔者的基本看法也是两点:其一,香港已经进入《香港国安法》年代,有些损害国家安全的事过去可以做,不等于现在可以“照办煮碗”,否则,《香港国安法》权威何在?其二,支联会组织要求“结束一党专政”的反共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泛民的非从政人士也不可组织参与,否则,始终会面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一些泛民人士去年参加“六四”晚会未经批准集结罪成承担刑责,就是一个警号。

支联会反共怎么可能继续大行其道?

讨论支联会的“六四”集会游行,总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何过去可以,现在不行?其实答案很简单:因为《香港国安法》已经在香港实施。事实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任何旨在“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行动,都属于违反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家《宪法》清楚写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支联会组织要求举办“结束一党专政”的“六四”集会游行,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自然属于必须禁止之列。

虽然说,警方过去对于支联会举行“六四”集会游行,多是“例行公事”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但在《香港国安法》已经实施的今天,警方还能够像过去那样批准支联会公开组织举办反共活动吗?

必须看到的是,香港社会已经有不少舆论指出,支联会的纲领和行动直接触犯国安法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律规定;有些舆论更要求特区执法机构在法律上将支联会明确定性为违反国安法的颠覆性组织,采取执法行动,予以取缔。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执法部门还有可能继续允许以“结束一党专政”为主要纲领的支联会“合法”举办反共活动?如果支联会的反共活动还能够大行其道,《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何在?还谈何全面落实《香港国安法》?香港特区的执法机构能够承受这样的质疑和压力,能够对支联会的反共活动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组织参与支联会反共活动须准备承担刑责

笔者一直认为,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需要泛民人士作为反对派,代表和反映一些市民的利益和诉求;泛民人士当然也需要“一国两制”为他们提供的政治空间。也正因为如此,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谈到“爱国者治港”时,特别强调绝不搞“清一色”,表明中央对那些对国家、对内地存在各种成见和偏见的人士保持理解和包容的态度,为那些能够守住爱国者底线的泛民人士参与香港治理保留政治空间。笔者发表文章,特别提醒泛民从政者与支联会切割,也是希望泛民从政人士在香港的“一国两制”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因为触碰红线而自毁前程。

对于泛民的非从政人士是否可以组织参与支联会反共活动的问题,答案当然是不行。最近两宗案件的结果,实际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个是“10.1”游行案,另一个是去年的“六四”晚会未经批准集结案。当时参加两个活动的泛民人士,大都认为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自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使被起诉罪成,也只会被判罚款一类的处罚,绝不可能被判监,因为,以往的判决都是这样。然而,法庭最近对这两宗案件的审理及判决显示,非法组织、参与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需承担被判监的刑责。试想,如果这些泛民人士当初知道会判处这样的刑罚,他们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参与其中?他们现在能做的,只不过是批评和抱怨法庭判得太重,但这种事后的责难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在《香港国安法》已经实施的今天,如果泛民人士仍然抱住“以身试法”的心态,组织参与支联会的反共活动,就必须有面对承担刑责的准备。

泛民切记:香港已进入国安法年代

泛民须切记:香港已进入《香港国安法》年代,不可能回到以前了。《香港国安法》年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守住底线,过去一些超越底线的说法和做法,不可以再继续。立法会最近通过的《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将公职人员必须符合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出来,这也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正如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所说,底线守得愈牢,政治包容空间就愈大。面对国安法年代的新环境,泛民人士如果能够在“一国两制”原则底线面前知所行止,就一定能够获得应有的发挥空间;如果怨天尤人,甚至冲击底线,就难免会成为被淘汰的对象。

作者
卢文端博士 GBS JP
全国侨联副主席、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世贸联合基金总会永远荣誉主席

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媒体立场

原文刊发于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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